(1)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②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系数;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给付系数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到达年龄=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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